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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6民初555号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甲,马某甲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6民初555号原告马某某甲,女,生于1986年1月8日,东乡族,农民,文盲。被告马某甲,男,生于1988年2月9日,东乡族,农民,小学文化。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马福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农历十一月二十日结婚,已领结婚证。生育三女孩,长女马某乙(生于2008年11月15日),次女马某某乙(生于2008年11月15日),现长女二女在被告父母处生活;三女马某某丙(现年2岁),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被告因犯罪先后服刑两次,2015年被告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现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2016年8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协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某甲与被告马某甲同意离婚;

二、长女马某乙、次女马某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服刑期间,被告父亲自愿替被告抚养),三女马某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中原告应得的部分,作为经济帮助留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马福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韩启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