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72执109-113、139、1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宋世利。
申请执行人:浦声虎。
申请执行人:贾士满。
申请执行人:傅世国。
申请执行人:于精平。
申请执行人:刘立燕。
申请执行人:陈刚。
被执行人:黄骅市长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西南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海事法院(2016)辽72民初42号、56号、58号、57号、55号、41号、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3日以(2016)津72执109-114、1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黄骅市长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中国籍“振大5”、“振大8”、“振大9”轮,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黄骅市长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骅市长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中国籍“振大5”、“振大8”、“振大9”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志亚
代理
审判员 吴彦军
代理
审判员 陈兴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白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