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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恢3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勇华、蒲小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勇华,蒲小平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恢3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部县支行住所地:南部县。被执行人郑勇华,女,生于1987年1月2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蒲小平,男,生于1969年2月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09)南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蒲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郑勇华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勇华外出,下落不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蒲小平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书面承诺,定于2016年10月底前偿还10000.00元,下余部分陆续偿还。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蒲小平的承诺意见,并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延堂

审 判 员  张明全

代理

审判员  邓 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