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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178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与张光玉、刘智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曾启和,傅秀敏,张光玉,曾启银,曾启香,刘智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78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东益当街8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89695-2。

负责人:冯靖,行长。

委托代理人:夏清(原告公司员工),女,1987年8月1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特别授权。

被告:曾启和,男,1974年10月16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傅秀敏,女,1974年12月27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张光玉,女,1951年6月15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曾启银,女,1972年9月30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曾启香,女,1971年1月18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刘智菊,女,1921年11月11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与被告曾启和、傅秀敏、张光玉、曾启银、曾启香、刘智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6089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林 阳

代理

审判员  冯高天

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振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