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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执175号

陈娜与汪方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娜,汪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175号申请执行人陈娜,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被执行人汪方,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系那是高陵区耿镇。本院在执行陈娜与汪方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执175号离婚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民助理

审判员  岳锐敏

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