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川33**执9号
申请执行人:吴文菊,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樊仕成,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杜明勇,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孝红,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建华,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魏友全,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治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文菊、樊仕成、杜明勇、张孝红、李建华、魏友全,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330民初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伍须泽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