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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3330执9号

申请执行人吴文菊、樊仕成、杜明勇、张孝红、李建华、魏友全被执行人王治福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德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文菊,樊仕成,杜明勇,张孝红,李建华,魏友全,王治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川33**执9号

申请执行人:吴文菊,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樊仕成,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杜明勇,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孝红,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建华,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魏友全,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治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文菊、樊仕成、杜明勇、张孝红、李建华、魏友全,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330民初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伍须泽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