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9925号原告广州优科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凌边村宝石工业区A5-2。法定代表人李智朗。委托代理人劳晋,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旺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尾万丰工业园12栋1楼。法定代表人温业广。被告温业广,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57955元,以及至款还清之日为止的逾期付款滞纳金(截止到2016年4月26日,滞纳金为人民币1067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劳晋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原告向本院提交对账单、还款协议书,主张被告深圳市旺盛机电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到12月期间向原告购买价值人民币107955元的模具产品,原告交货后,被告深圳市旺盛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万元,剩余57955元未付,深圳市旺盛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业广就未付款项提供连带担保。经查,原告提交的由温业广于2015年10月21日签名、并加盖深圳市旺盛机电有限公司公章的对账单显示,双方自2014年6月26日开始发生交易往来,至2014年12月11日,总供货价值107955元,被告深圳市旺盛机电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5万元,尚欠货款57955元。原告提交的还款协议书载明:深圳市旺盛机电有限公司确认至2015年10月16日止,拖欠原告货款57955元,并同意在2016年1月30日之前付清,未按约定付清全部货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未付货款金额日万分之六的违约金;保证人温业广自愿为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该协议书由原告、被告深圳市旺盛机电有限公司签署,温业广在保证人处签名,签订日期为2015年11月14日。原告请求自2016年1月30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滞纳金。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对账单、还款协议书及庭审笔录记录在案,足以认定。判决结果根据原告提交的对账单及还款协议书,可以认定被告深圳市旺盛机电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57955元的事实成立。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根据还款协议书,深圳市旺盛机电有限公司承诺在2016年1月30日之前付清货款,每逾期一日向原告支付未付货款金额日万分之六的违约金,故被告深圳市旺盛机电有限公司应自2016年1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六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温业广自愿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应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旺盛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优科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79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5795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温业广对被告深圳市旺盛机电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优科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8元,由被告深圳市旺盛机电有限公司、温业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邱文君(兼)
书记员 何 孝 剑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