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5348号原告张杨成。委托代理人赵翠,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百世快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民主新街55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曹巧琳。被告贺冠杰。
原告张杨成诉被告重庆百世快运物流有限公司、贺冠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杨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