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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5348号

张杨成与重庆百世快运物流有限公司、贺冠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杨成,重庆百世快运物流有限公司,贺冠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5348号原告张杨成。委托代理人赵翠,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百世快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民主新街55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曹巧琳。被告贺冠杰。

原告张杨成诉被告重庆百世快运物流有限公司、贺冠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杨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