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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刑初140号

潘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刑初140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某,女,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文盲,无业。因犯盗窃罪2015年5月5日被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3月23日被抓获,同年3月2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某伙同许某某、许某甲(均刑拘在逃)事先商量以“神医治病”的方式盗取财物,由许某某扮演“问空”,负责搭讪受害人,提出“神医”这个人;潘某某扮演“老师”,负责配合许某某一起吹捧“神医”,并趁机套取被害人的家庭情况。许某甲扮演“神医”的家属,负责代替“神医”消灾。2016年3月17日19时许,潘某某、许某某、许某甲窜至瑞金市象湖镇中山北路中山菜市场寻找作案目标,发现王某某一个人买菜回家,许某某便上前搭讪说要找一个能治疑难杂症的“王先生”,询问王某某是否认识,王某某称不认识“王先生”。此时,潘某某假装无意听到并上前搭讪称认识“王先生”,且治疗好了其家人的病。随后许某某、潘某某两人相互配合将“王先生”吹捧为“神医”,王某某信以为真,并提出要去见“王先生”。随后潘某某、许某某在交谈过程中不断套取王某某的家庭情况并告诉许某甲。许某甲中途出现并称自己是“王先生”的孙儿媳,上前与王某某搭讪并能说出王某某的家庭情况,称这些都是“王先生”算出来的,使王某某更加相信了“王先生”是神医。三人见王某某深信不疑,许某甲就谎称“王先生”已算出其儿子马上会遇到灾难,需要现金和金银首饰去找“王先生”施法方可消灾。王某某就回家取了7000元现金及一根黄金项链,用塑料袋包装好交给许某某,后许某某趁机将上述财物调包成砖块还给王某某,并叫其回家后不能打开,要过二个月后才能打开。三人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为2636元。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退回了全部赃款,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表及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扣押清单、涉案财物集中保管收据、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被害人提供购买项链发票一张(质量信誉保证单)、瑞金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潘某某、王某某的辩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瑞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黄金项链、吊坠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退清了全部赔款,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钟跃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罗艳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