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896-1号
申请执行人:高申艮,农民。
被执行人:陈开云,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3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开云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开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开云的银行存款6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纯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胡志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