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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896-1号

高申艮与陈开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申艮,陈开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896-1号

申请执行人:高申艮,农民。

被执行人:陈开云,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3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开云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开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开云的银行存款6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纯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胡志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