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戴兰英。被执行人杨加东,射阳县××镇政府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戴兰英与被执行人杨加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射开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加东向申请执行人戴兰英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96183.2元及利息。另需承担案件案件受理费1645元,执行费1389元。因被执行人杨加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加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开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刘必胜
审 判 员 王泰昌
代理
审判员 杨晓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湘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