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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豫1328民初845号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1328民初845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85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减半负担。

审判长 郑 彦

审判员 刘永跃陪审员 郭晓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常建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