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2118号申请执行人曹勇,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邵传林,男,1960年4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国庆,男,1978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秀芳,女,1960年4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邵艳,女,1981年5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滁州白鹭岛国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瞬山乡复兴集。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董事长。曹勇与邵传林、王国庆、刘秀芳、邵艳、滁州白鹭岛国际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下称白鹭岛度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0日作出的(2014)浦江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
一、被告邵传林、王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勇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
二、被告刘秀芳、邵艳、白鹭岛度假公司对被告邵传林、王国庆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67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38元,由被告邵传林、王国庆、刘秀芳、邵艳、白鹭岛度假公司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邵传林、王国庆。刘秀芳、白鹭岛度假公司、邵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邵艳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领域花园10幢3单元205室房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邵传林名下的奥德赛牌的车牌号为AKR0**小型普通客车、A32N77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A803**东风日产牌小车轿车已被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国庆车牌号为A522**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AKG3**雅阁牌小型轿车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邵传林、王国庆。刘秀芳、白鹭岛度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旭东、邵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021938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211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邵传林名下的奥德赛牌的车牌号为AKR0**小型普通客车、A32N77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A803**东风日产牌小车轿车。轮候查封了执行人邵艳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领域花园10幢3单元205室房产。被执行人王国庆车牌号为A522**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AKG3**雅阁牌小型轿车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邵传林、王国庆。刘秀芳、白鹭岛度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旭东、邵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211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江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吕春贵代理执行员 邢啸天代理执行员 马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