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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行审817号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亚热带木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亚热带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71行审8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557288830。

法定代表人:洪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劲生、刘德恩,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乡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中山市亚热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大布村平埔工业区民安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675212466。

法定代表人:朱法洪。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人社监字[2015]第213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中人社监字[2015]第213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亚热带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热带木业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即当月工资定于次月30或31日前支付。但亚热带木业公司超过约定支付周期仍未支付员工2015年7月、8月、9月和10月工资,亚热带木业公司均未在责令限期内履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为亚热带木业公司连续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等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亚热带木业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2016年1月7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亚热带木业公司送达了中人社监字[2015]第213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亚热带木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亚热带木业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对亚热带木业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

本院认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中人社监字[2015]第213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但亚热带木业公司仍未自动履行义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人社监字[2015]第213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开屏

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

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倩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