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27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森和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经营者朱卫克。被执行人湖南爱晚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代倩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5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4412.96元、判决违约金5301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4日),后段违约金1614元(以欠款14412.96元为基数,按判决书确定的每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算,从2015年12月25日起暂算至2016年8月5日止),迟延履行加倍利息97元(以欠款共计21327.9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6年7月10日起暂算至2016年8月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425元、执行费230元,共计22079.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爱晚床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79.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蒋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王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