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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81刑初244号

练有国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练有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81刑初24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练有国,绰号“豆角佬”,男,1966年2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豆角佬电器店业主,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双滘镇黄竹村委会关垌冲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洪成参,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春检诉刑诉〔2016〕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练有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启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练有国及其辩护人洪成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至2016年3月8日期间,被告人练有国在位于阳春市双滘镇榕树头其经营的“豆角佬电器”商铺,先后通过手机或直接收受黄某、甘某、龙某、韦佩利等人投注香港“六合彩”赌博,收受前述人员投注金额共163123元,然后和投注人直接结算输赢,从中获利15000元。2016年3月16日,阳春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在阳春市双滘镇榕树头“豆角佬电器”商铺抓获被告人练有国,并现场搜缴被告人练有国持有的收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赌博的记录单14张。上述事实,被告人练有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证人黄某、王某、龙某、甘某证言,被告人练有国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有国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赌博,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和侵害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练有国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练有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根据被告人练有国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练有国的辩护人提出关于被告人练有国收受投注“六合彩”的赌博人员相对固定,获得非法利益相对较小,犯罪情节一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本案被告人练有国赌博犯罪所得赃款依法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练有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练有国赌博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5000元应予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黎 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晓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