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7380号原告哈尔滨一通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雷月梅,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海娟,身份证号×××,女,1979年8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崔俊,居民身份证号×××,男,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哈尔滨一通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一通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一通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一通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冬梅
人民陪审员 朱宝泽
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狄春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