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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7380号

哈尔滨一通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崔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哈尔滨一通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崔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7380号原告哈尔滨一通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雷月梅,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海娟,身份证号×××,女,1979年8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崔俊,居民身份证号×××,男,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哈尔滨一通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一通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一通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一通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冬梅

人民陪审员  朱宝泽

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狄春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