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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1330号

余科兵与舟山京洲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科兵,舟山京洲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330号申请执行人余科兵。被执行人舟山京洲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孙娉。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浙0903民初106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舟山京洲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海地瓜东海香参”(查封数量以40吨为限)。现因被执行人舟山京洲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已清偿债务,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6)浙0903民初1069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舟山京洲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海地瓜东海香参”(查封数量以40吨为限)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楼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王奕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