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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4204号

王珏与蔡仙田、蒋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珏,蔡仙田,蒋玉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4204号

原告:王珏。

委托代理人:陈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仙田。

被告:蒋玉莲。

原告王珏为与被告蔡仙田、蒋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

一、被告蔡仙田、蒋玉莲偿还给原告王珏借款1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蔡仙田、蒋玉莲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7日,被告蔡仙田向原告王珏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蔡仙田、蒋玉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王珏借款15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蔡仙田、蒋玉莲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乐思波

人民陪审员  许声萍

人民陪审员  王小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 记员  陈含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