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577号原告金传定,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李洪明,桐梓县娄山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诚,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传定与被告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俊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