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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执372号

代莉、朱胜国与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莉,朱胜国,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372号申请执行人代莉。申请执行人朱胜国。被执行人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民,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代莉、朱胜国与被执行人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代莉、朱胜国于2016年8月2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将位于宜昌市港窑路22号运河佳苑6-2-1603号房屋的产权证书及时办理后交给申请执行人代莉、朱胜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天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尹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