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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1民初1796号

黄姣凤与吴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姣凤,吴阳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81民初1796号

原告:黄姣凤,女,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吴阳梅,女,汉族,1987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黄姣凤诉被告吴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姣凤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姣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9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易典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文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