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81民初1796号
原告:黄姣凤,女,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吴阳梅,女,汉族,1987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黄姣凤诉被告吴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姣凤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姣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9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易典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文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