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3795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民丰路。法定代表人干利民,局长。被执行人王飞云,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行审15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之前停止生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坐落于乐清市北白象镇磐石社区南门村的被执行人王飞云的紧固件加工厂仍在非法生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飞云坐落于乐清市北白象镇磐石社区南门村的紧固件加工厂。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再生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林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