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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民初1450号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1450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告:吴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某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刘增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吴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