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1450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告:吴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某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刘增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吴 烨 来自: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1450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告:吴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某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刘增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吴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