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1789号申请执行人朱耀春。被执行人王丙荣、郭玉先。申请执行人朱耀春与被执行人王丙荣、郭玉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399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6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耀春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郭玉先银行存款12200元,另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余款、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刚
审判员 王维军
审判员 季 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