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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特281号

广东创海贸易有限公司、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2-30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创海贸易有限公司,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特281号(?javascript:void(1)”o”审判?)申请人广东创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长平路182号阳光海岸花园5区25幢211号铺面,组织机构代码:08121576-6。法定代表人张利明。委托代理人徐英鹏,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山镇潋城村安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375036-1。法定代表人谢忠行。

申请人广东创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2014年5月15日,申请人广东创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汕交银抵字2014104号-1《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担保的最高债权数额为19000000元,以被申请人所拥有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担保,并在福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350982140017-1,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担保期限为2014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5日。申请人于2014年5月26日委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长平支行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长平支行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签订了编号为汕交银委贷字2014104-1、2014104-2、2014104-3、2014104-4、2014104-5、2014104-6共计6份《公司客户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为8.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长平支行分别于2014年5月26日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4000000元,期限自2014年5月26日至2015年5月25日止;2014年5月28日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4000000元,期限自2014年5月28日至2015年5月27日止;2014年5月29日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4000000元,期限自2014年5月29日至2015年5月28日止;2014年6月3日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4000000元,期限自2014年6月3日至2015年6月2日止;2014年6月6日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2000000元,期限自2014年6月6日至2015年6月5日止;2014年6月9日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4000000元,期限自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6月8日止,先后共计发放贷款22000000元。嗣后,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所有并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现所得款项在借款金额19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为其与申请人的借款22000000元在最高债权额19000000范围内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之间签定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依法拍卖变卖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现所得款项在借款金额19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费45267元,由被申请人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代理

审判员  林笑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莹莹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