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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73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与李纪孝、何文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李纪孝,何文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

被执行人:李纪孝

被执行人:何文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与李纪孝、何文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33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的标的为7718元。权利人至2016年8月5日尚未受偿金额7718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33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赤波

审 判 员  宋志林

代理

审判员  韩 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苏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