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
被执行人:李纪孝
被执行人:何文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与李纪孝、何文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33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的标的为7718元。权利人至2016年8月5日尚未受偿金额7718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33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赤波
审 判 员 宋志林
代理
审判员 韩 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苏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