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成,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王拯,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陈双凤玉,女,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31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拯、陈双凤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徐 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