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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2627号

深圳市洛可可经典家饰有限公司与马元亮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深圳市洛可可经典家饰有限公司,马元亮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3民终126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洛可可经典家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元亮,身份证住址:广西天等县。

委托代理人:巩野,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洛可可经典家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元亮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上诉人深圳市洛可可经典家饰有限公司在2016年8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马元亮调解款54000元整。(该款直接汇入马元亮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东莞凤岗分行雁田支行,开户名:马元亮,银行账号:62×××51)。

二、如上诉人深圳市洛可可经典家饰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一项履行,则被上诉人马元亮有权按照一审法院判决的金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上诉人深圳市洛可可经典家饰有限公司已按本协议第一项履行完毕,各方当事人均不再就本案劳动关系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本案各方当事人各自已支付的仲裁及诉讼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罗  映  清

代理

审判员 李    静

代理

审判员 徐  玉  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紫娟(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