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庆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韦成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民终190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庆能。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负责人韦欢,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韦成用。
上诉人黄庆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韦成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2015)江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庆能于2016年7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庆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庆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1元(上诉人黄庆能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50.5元,由上诉人黄庆能负担,多预交的部分由本院予以清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晓
代理
审判员 李 颖
代理
审判员 陈小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 记员 邓炜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