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590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82年5月1日,汉族。被告卢某,男,生于1986年2月24日,汉族。
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2016年7月22日,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海涛
审 判 员 王云单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