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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1590号

李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590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82年5月1日,汉族。被告卢某,男,生于1986年2月24日,汉族。

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2016年7月22日,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海涛

审 判 员  王云单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