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392号原告宋双富,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被告廉沁锋,男,1982年7月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山王庄镇廉坡村。第三人靳小松,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生。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宋双富诉被告廉沁锋、靳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宋双富下达了诉讼费催交通知书。
原告宋双富自接到沁阳市人民法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訾东东
代理
审判员 李海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春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