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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刑初178号

被告人向吉刚盗窃一审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向吉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4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吉刚,男,外号“毛坨”,1981年5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吉刚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海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吉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向吉刚来到溆浦县江口镇肖某某经营的“美的、奔腾电饭煲店”,盗走店内两个电饭煲;2015年11月28日,被告人向吉刚来到溆浦县江口镇李某某经营的“易米牛仔店”,盗走店内一件红色棉衣、一件蓝色牛仔衣和一件黑色加绒衣、一件灰色T恤;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向吉刚来到溆浦县江口镇谭某经营的“特步专卖店”,盗走店内两条特步牌牛仔裤和一件西原牌加绒卫衣;2015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向吉刚再次来到溆浦县江口镇谭某经营的“特步专卖店”,盗走店内两条特步牌牛仔裤;2015年12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向吉刚来到溆浦县江口镇谭某经营的“特步专卖店”,盗走店内两件男式羽绒衣;经鉴定,被盗电饭煲鉴定价值人民币480元;被盗衣物价值人民币1840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向吉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向吉刚能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向吉刚定罪处罚。

被告人向吉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向吉刚到溆浦县江口镇肖某某经营的“美的、奔腾生活电器”店,盗走伊莱特电饭煲1个、美的电饭煲1个;2015年11月28日,被告人向吉刚到溆浦县江口镇李某某经营的“易米牛仔”服装店,盗走1件红色棉衣、1件蓝色牛仔衣、1件黑色加绒衣、1件灰色T恤;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向吉刚到溆浦县江口镇谭某经营的“特步”服装店,盗走2条特步牌牛仔裤和1件西原牌加绒卫衣;2015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向吉刚到溆浦县江口镇谭某经营的“特步”服装店,盗走2条特步牌牛仔裤;2015年12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向吉刚到溆浦县江口镇谭某经营的“特步”服装店,盗走2件特步牌羽绒衣。经鉴定,被盗电饭煲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80元;被盗衣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40元。另查明,被告人向吉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0月14日下午,她发现自己经营的小电器店被盗走伊莱特电饭煲1个、美的电饭煲1个,商店内的监控视频显示是一名30多岁的男子实施的盗窃;(2)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2月2日中午12时左右,他发现自己经营的特步专卖店内被盗走两件特步羽绒衣,他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后他对店内的衣物进行清点,发现还被盗了四件牛仔裤和一件加绒卫衣;(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1月27日和11月28日,她经营的“易米牛仔店”被盗走一件红色棉衣、一件牛仔衣、一件黑色加绒卫衣和一件灰色长袖T恤,后来她在派出所看到被抓获的小偷身上穿的就是在她店内盗窃的牛仔衣;2、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15日晚上8、9点钟左右,向吉刚强行将一个伊莱特电饭煲以100元钱的价格抵押给他,并证明被告人向吉刚曾多次将一些疑似盗窃所得赃物抵押给他的事实;(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28日,她帮妹妹李某某守店子,晚上李某某发现店内被盗走一件红色棉衣、一件蓝色短袖牛仔衣、一件黑色加绒卫衣和一件灰色长袖T的事实;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肖某某辨认出本案被告人向吉刚她在视频监控中看到的盗窃她店内电饭煲的行为人;证人何某辨认出被告人向吉刚就是多次将疑似盗窃所得赃物强行抵押给他的行为人;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向吉刚实施盗窃行为的地点分别位于溆浦县江口镇上街“特步”服装店、“易米牛仔”服装店和江口镇十字路口附近“美的、奔腾生活电器”店。5、溆浦县价格认证中心[2015]669号、84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向吉刚盗窃的衣物价值人民币1840元,盗窃的电饭煲价值人民币480元。6、相关书证:(1)溆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资料1份,证明被告人向吉刚在案发时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溆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1份,证明被告人向吉刚到案的经过;(3)本院(2014)溆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1份,证明被告人向吉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7、被告人向吉刚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吉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吉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向吉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向吉刚能如实供述所犯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向吉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贺 蕾

人民陪审员  谌贻求

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邓雪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