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517号原告汪龙,住址甘肃省成县。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33号。法定代表人陈欣奋,局长。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法定代表人许勤,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龙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以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龙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洋
代理
审判员 杨 琨
代理
审判员 王 霄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葛中旺(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