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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0104执1134号

东方与河北三兴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忠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方,河北三兴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忠,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01**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东方。被执行人河北三兴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四中路16号明景阁1-2-403。法定代表人杨东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文忠,被执行人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城南环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刘银宝,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渠北街21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忠,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刘家埠村。法定代表人刘文忠,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东方与被执行人河北三兴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忠、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作出的(2016)冀石燕证经字第1154号公证书、(2016)冀石燕证执字第03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北三兴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忠、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或收入10148836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建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