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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民初1043号

武某某、张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武某某,张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1043号

原告:武某某。

原告:张某某。

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吴某某、张某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3元,减半收取2967元,由原告吴某某、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魏鸿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守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