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943号

深圳市美丽华油墨涂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鼎盛达模具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美丽华油墨涂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鼎盛达模具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943号原告深圳市美丽华油墨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鲁春风。委托代理人崔诗杭,女,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鼎盛达模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张立峰。委托代理人王立,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华油墨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67元,由原告深圳市美丽华油墨涂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阎 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