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943号原告深圳市美丽华油墨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鲁春风。委托代理人崔诗杭,女,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鼎盛达模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张立峰。委托代理人王立,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华油墨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67元,由原告深圳市美丽华油墨涂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阎 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