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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1582号

徐以华与彭泮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以华,彭泮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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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1582号

申请执行人:徐以华,男,1968年8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彭泮军,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26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2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刚二0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苏玉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