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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5805号

王敬伟与潘涛涛、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敬伟,潘涛涛,金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5805号

原告:王敬伟。

被告:潘涛涛。

被告:金辉。

原告王敬伟为与被告潘涛涛、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敬伟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敬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周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