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5805号
原告:王敬伟。
被告:潘涛涛。
被告:金辉。
原告王敬伟为与被告潘涛涛、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敬伟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敬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周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