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36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庆源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四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炯,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星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洋河东路37号长安丽都12幢2-10-1。
法定代表人:游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重庆庆源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星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7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庆源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自愿履行付款义务,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庆源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庆源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上诉人重庆庆源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学庆
审 判 员 夏东鹏
代理
审判员 王雪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