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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破申1号

厦门恩科电器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恩科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破申1号申请人厦门恩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天凤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50076R。法定代表人彭玉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展庐平、叶勇,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厦门恩科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目前在本院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三十余件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被申请执行的金额已达2亿余元(人民币,下同),该公司名下资产已经被采取查封措施并经评估后的价值仅为2489.85万元,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厦门恩科电器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14日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现住所地为厦门市集美区天凤路202号,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因该公司拖欠到期债务、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等,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等先后在本院对该公司提起诉讼。现有关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分别为(2013)厦执行字第827号、(2015)厦执字第267号、(2015)厦执行字第342号、(2015)厦执行字第343号、(2015)厦执行字第344号、(2015)厦执行字第345号、(2015)厦执行字第850号、(2015)厦执行字第851号、(2015)厦执行字第852号、(2015)厦执行字第853号、(2015)厦执行字第854号、(2015)厦执行字第855号、(2015)厦执行字第856号、(2015)厦执行字第857号、(2015)厦执行字第858号、(2015)厦执行字第859号、(2015)厦执行字第860号、(2016)闽02执380号,上述案件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合计为113731858.6元。本院执行局依法对厦门恩科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经强制执行,该公司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厦门恩科电器有限公司遂向本院执行局提出上述破产申请,并由本院执行局于2016年8月4日移送进行破产立案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恩科电器有限公司系在原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本院依法享有对该公司破产重整的管辖权。现该公司拖欠大量到期债务,在人民法院判决后经强制执行仍未能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厦门恩科电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叶炳坤

审判员  王 池

审判员  胡 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汪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