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930号
申请执行人:吴烨,女,汉族,1964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执行人:范庆,男,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范庆的收入2304039.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严越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