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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1930号

申请执行人吴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庆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烨,范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930号

申请执行人:吴烨,女,汉族,1964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执行人:范庆,男,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范庆的收入2304039.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严越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