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7142号原告陈妍,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童话世界儿童摄影芒果拍摄基地,住所地胶州市。被告李春香,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妍与被告童话世界儿童摄影芒果拍摄基地、李春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盛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