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8民初830号

肖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830号

原告:肖某,农民。

被告:孙某,农民。

原告肖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肖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宋合龄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史文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