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830号
原告:肖某,农民。
被告:孙某,农民。
原告肖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肖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宋合龄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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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830号
原告:肖某,农民。
被告:孙某,农民。
原告肖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肖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宋合龄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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