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444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鲁某,住夏店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已于2016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4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辩护意见被告人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鲁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 正 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吴霞(兼)
书记员 陈 雪 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