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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2971号

胡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2971号原告胡某,女,1984年9月3日生,汉族。被告赵某,男,1982年8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贺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