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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初249号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谯城区赵桥乡前李河汪明朝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谯城区赵桥乡前李河汪明朝商店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249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寒,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谯城区赵桥乡前李河汪明朝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观塘集(注册号341602600353299)。经营者:汪明朝,男,汉族,1967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谯城区赵桥乡前李河汪明朝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强

审 判 员  周甜甜

人民陪审员  孙玉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宇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