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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2659号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国英钟表商行、虞文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义乌市国英钟表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文勇,陈国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2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国英钟表商行,经营场所: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3-18515号商位。经营者:虞文勇。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原审

被告:虞文勇。

原审

被告:陈国英。

上诉人义乌市国英钟表商行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虞文勇、陈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义乌市国英钟表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国英钟表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桦

代理

审判员  盛伟

代理

审判员  黄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周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