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1593号原告王某,男,1983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李某,男,30岁,汉族,农民,住黑山县。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宝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