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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1593号

王某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1593号原告王某,男,1983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李某,男,30岁,汉族,农民,住黑山县。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宝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