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81民初360号

颜湖桂与尹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颜湖桂,尹晓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81民初360号

原告:颜湖桂。

被告:尹晓兵。

原告颜湖桂与被告尹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颜湖桂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湖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湖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颜湖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阚常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鄢能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