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81民初360号
原告:颜湖桂。
被告:尹晓兵。
原告颜湖桂与被告尹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颜湖桂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湖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湖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颜湖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阚常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鄢能俊 来源:百度搜索“”